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应用指南(试行)
更新时间: 2022-05-22     浏览次数:     文章来源: 震害防御处      【 打印 】【 关闭

一、适用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一般性建设工程,可以使用本工业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下列工程除外: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自治区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3.《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9号)

6.《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 号)

7.《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震发〔2021〕44 号)

8.《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服发〔2021〕102号)

三、应用成果

1.项目建设单位可登录自治区地震局官网点击“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地震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审查公示表”查询区评项目,登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站“全区区域评估成果”专栏、有关工业园区管理部门官网,查询下载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估报告及批复。

2.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经评审通过后,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将有关地震安全性区域评估全部数据及工作成果移交相应工业园区管理部门,由园区管理部门提供给落户该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免费使用。

3.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业园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查询申请函(见附件1),提出查询申请。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对落户该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免费提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并要实行告知承诺制(见附件2),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将相关抗震设防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使用。

4.若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重大技术革新、所处

区域地震背景有重大变化以及国家发布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等情况,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园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自治区地震局审查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5.列入负面清单的建设项目,即《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重大工程,应当专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进行。

附件:

附件1关于查询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情况的申请函.doc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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