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我局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办法》印发前,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基本条件、从业单位备案、项目登记与报告审查、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安评工作开展中缺乏约束和制度,运转和监管都缺乏抓手,需要在以上方面给出清晰的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从业单位人员和基本从业条件不完善,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有一定的差距,对区外安评从业单位无有效监管。
中国地震局要求各省局加强抗震设防工作,部分其他省市对该事项制定了相关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三、制定过程
在《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内蒙古工程地震勘察院和包头雨辰公司的意见,同时参考了部分省相关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从业单位和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依据的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明确了从业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备案的有关要求。
(三)明确了地震安评项目的登记与报告审查要求。
(四)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和各盟市地震工作部门的监管职责。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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