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监管,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和要求,现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下简称“安评单位”)2025年度信用评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并已完成初次信用评价的单位。
二、安评单位从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的经营范围,且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年度评价程序
(一)申报阶段
满足从业基本条件、从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2025年度信用评价资料》(附件1)于2026年1月24日前报送至内蒙古地震局震害防御与应急处。
安评单位主动改正失信行为,连续1年未发生信用评价扣分情况,可以在年度信用评价申请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需要进行信用修复的单位须提交信用修复有关材料: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2)、申请修复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
(二)评价阶段
我局将依据安评单位提交的材料,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开展年度信用评价,结合基本信息、行为良好信息、失信行为信息,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完成年度信用评价。
(三)公示阶段
完成年度信用评价的安评单位,将在内蒙古地震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结果公布
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内蒙古地震局将安评单位评价结果和信用等级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四、材料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包括电子版(盖章扫描件)和纸质版(盖章一份),纸质版寄送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80号内蒙古地震局震防处赵岩收,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henfangchu@163.com,邮件请注明“××安评单位2025年度信用评价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各安评单位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填报相关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等失信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二)公示期间,安评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内蒙古地震局提出申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发现信用评价结果与安评单位实际信用不符的,可以向内蒙古地震局反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三)未进行初次信用评价的单位,应按相关要求开展初次信用评价登记。
联系人及电话:赵岩0471- 6509416
附件: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2025年度信用评价资料.docx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
202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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