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与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9〕11号)第九条要求“推行区域评估。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行区域评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因此,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以上文件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升工作质效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自治区地震局于2021年3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内震发〔2021〕44号)。随着工作的深入,中国地震局于2025年3月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震规〔2025〕1号);地震行业标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DB/T 100-2024)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2025)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均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因此,为保障工作依法依规开展,需对我局原文件进行修订,按照新要求统一规范全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三、起草过程
根据上位文件及相关标准,参考借鉴其他省地震局已出台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件征求了全区各盟市地震工作机构及安评从业单位(已在我区注册的)的意见,共收到5家盟市地震工作机构、2家地震安评从业单位正式反馈意见,提出1条意见(已采纳)。
文件完成了其他各项前置审核工作。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2条,并配套工作流程图。主要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范围和工作要求、评价单位管理、工作开展流程、技术审查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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