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落实自治区解决项目审批卡点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缺受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过程中,基本审批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非关键性材料暂缺的情况下,经项目建设单位自愿申请、书面承诺能够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允许容缺的材料,我局审批部门震害防御与应急处(公共服务处)(以下简称震防处)可先予受理申请事项,并按有关程序办理,待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将材料补齐补正后,再对申请人出具批复。
第四条 申请办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事项时,需提供以下必要材料:1.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3.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其中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为可容缺材料。
第五条 震防处在受理申请业务时,如发现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容缺受理适用范围,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容缺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名称、补齐补正的形式、时限及超期的处理方式。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容缺受理承诺书》(附件1),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容缺受理承诺书填写齐全、申请人签章清晰的,震防处应受理其容缺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附件2)。
第八条 申请人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齐补正期间,震防处组织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在收到全部容缺受理材料后,于法定办理期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震防处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或所补齐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事项终止办理,震防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本单位 ××公司 ,申请办理 ××项目 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审批事项,因 ××原因 ,现申请容缺受理。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容缺补正时限 年 月 日前提交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如逾期未提交容缺材料,贵局可作终止退件处理。
六、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
(申请人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容缺受理通知书(样本)
(申请人单位全称) :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单位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提交的以下材料:
1.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2.××项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稿)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该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缺少以下材料:
1.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合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现予以“容缺”受理,请你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如到承诺时限未送达容缺补正材料,将做退件或不予许可处理,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赵岩,0471-6509416
监督电话:0471-6525570
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局公共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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